一般销售及交付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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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信息

a)以下销售和交付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我方与客户之间进行的所有交付,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b) 在此排除偏离本条款和条件的客户采购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只有经我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方可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我方毫无保留地交货,这些条款也不会构成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c) 我方的一般销售及交付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创业者。

2.报价和执行协议、文件

a) 宣传册、广告、目录和其他广告材料或互联网网站不包含我方的任何报价。

b) 客户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具有约束力的报价。在收到报价后10天内,我方可通过明确的订单确认书或通过参考所提供的报价交付货物或部分交付合理可接受的货物的方式接受报价。

c) 附属协议和口头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才能生效。

d) 我方保留对设计和执行进行修改的权利,即使在交货期间也会保留该权利。

对于设计和执行的重大修改,应事先与客户达成一致。

e) Illustrations, records, details of weights and performance are only non-binding approximations unless they are explicitly indicated as being binding.

e) 图表、记录、重量和性能详情仅为不具约束力的类似事物,但明确表示其具有约束力的除外。

f) 我方保留对成本估算、图纸、安装方案及其他草案和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未经我方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3.价格

a) 所有价格均以欧元表示,不含增值税。价格为出厂价,不包括包装费用,仅适用于当前订单,即不具有追溯效力,也不影响未来订单。即使已同意按照离岸价格或在德国自由边界交货,对于发票金额低于100欧元的订单,我方也有权向工厂收取全额运费和杂费。

b) 发票应另外逐项列出并收取相应税率的增值税。

c) 包装费用应按成本价收取,包装不能退回。

d) 根据政府规定上涨的价款可能在交货时收取;该规定适用于在报价日期和交货日期之间的时段内工资、材料费用或其他费用导致的价格上涨,但其导致的影响总生产成本的价格上涨须总计超过5%。

4.交货和运输

a)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交货均应在工厂进行,相关风险由客户承担,无论是否已商定运费预付、船上交货或 C 类和 F 类。

b) 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的运输类型,货物应以看起来最经济的方式运输,但不保证以最安全、最便宜或最快的方式运输。

c) 如果根据客户的要求延迟发货,我方有权自装运准备就绪通知之日起,按照开始存储的每个月发票金额的1%收取存储费用。存储费用应限制在10%以内,但我方证明存储费用金额更高的除外。

d) 风险转移日期被视为发出装运准备就绪通知之日,如果没有发出此类通知,则应为所供应货物离开工厂的时间。

5. 交货日期

a)只要技术执行已经完全阐明,并且客户提交的文件均可供我方使用,交货期即应从接受订单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未按时收到客户提供的全部文件,或者如果不遵守客户的其他义务,则交货期应相应延长。

b)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示的交货日期应被视为货物离开我方工厂的日期,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遵守,但保留条件是准时和正确地向我方交货,但无法保证向我方交货。如果有大额订单,则允许分批交货;这些分批交货可以单独收费。

c)如果由于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而使我方无法履行义务,并且尽管我方在特定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谨慎措施,但我方仍无法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则无论这些情况是发生在我方公司还是发生在我方供应商处,我方均有权合理延长交货期,延长的交货期应与障碍持续时间相称。如果上述情况导致无法履行服务或交货,则我方将被免除和解除交货义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其他义务。如果发生此类情况,我方将立即通知客户。如果根据上述规定免除和解除我方的交货义务,则客户不得要求任何赔偿。此项规定应适用于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工厂中断生产、停工和罢工情况;如果此类情况不是发生在我方公司,而是发生在我方供应商处,此项规定也予适用。

d)当发生上述第c)项规定的情况时,如果超过四周仍未按照订单确认书中所示日期或根据上述规定合理延长的交货期交货,并且在该四周时间过去后,客户给我方设定了合理的宽限期,且我方允许在该宽限期结束后无效,则客户有权终止协议。

6.保修

a)外部可见缺陷引起的投诉须不迟于收到货物后八天书面通知我方;必须在发现隐蔽缺陷后立即向我方书面通知上述投诉。

b)无论客户何时提出投诉,保修期均为十二个月,自货物交付给客户之日起计算。

c)如果交付的货物由我方自行生产,我方可以自行酌情决定通过维修交付的缺陷产品或(如适用)缺陷部件,或通过用功能正常的产品替换交付的产品或缺陷部件来进行保修。只有我方经两次合理时间内的提醒,但两次都没有遵守这一义务时,客户才可以要求终止协议或降低购买价格。如果商品转售,我方可能会要求客户首先向我方供应商提出缺陷索赔。为此,我方将向客户转让我方有权从供应商处获得的索赔。只有在对我方供应商提出索赔不会导致缺陷补救的情况下,我方才有义务以与我方自行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式进行保修(详见第a)款和第b)款)。客户应将我方有权从供应商处获得的缺陷索赔转回给我方。

d)如果由于搬运不当、过度使用、维护不当、异常操作条件或运输损坏而导致交付的货物损坏,则保修失效。

e)如果客户明确规定的不合适材料偏离货物的正常执行,则不承担任何保修。此项规定适用于其他偏离客户规定交付的货物的正常执行的情况,但我方没有明确同意包含在保修范围内的除外。

f)如果客户或第三方未经我方同意对交付的货物进行不适当的工作或其他调整,或者如果受到其他干扰或进行非专业性维护工作,则保修将失效。此项规定适用于因安装不当造成的损坏。

7.索赔

a)客户提出的损害赔偿和费用补偿要求,特别是基于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提出的损害赔偿和费用补偿要求,无论其法律依据如何,均应排除在外。

b)这不适用于强制性责任,例如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施加的强制性责任,也不适用于因生命或肢体伤害、健康损害或违反重大合同义务而发生的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或重大过失。

c)然而,对违反重大合同义务的损害赔偿要求仅限于协议中典型的可预见损害,但因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或重大过失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除外,或者因生命或肢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而承担责任的除外。

8.支付

a)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发票金额应在30天内支付。维修工作或有偿劳动的发票金额应在收到货物后立即支付,不得扣除任何款项。

b)只有在反索赔无可争议或通过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判决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以扣留付款;不允许在其他方面行使保留权。客户只能抵销无可争议或通过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判决认可的索赔款项;索赔款项将以其他方式排除

c)如果按照事先的协议接受汇票,则只能为付款目的接受这些汇票。客户应按照适用的私人银行利率承担折扣和汇票费用加上增值税后的金额。

d)如果在到期日前未付款,我方有权收取法定拖欠利息。不排除提出进一步损害赔偿要求的可能性。

9.安全

a)在进行我方有权从与客户的业务联系中获得的所有索赔之前,我方将保留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

b)只要我方保留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这些货物即只能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或加工。

c)客户对所交付货物的任何加工或改造都将始终为我方进行。如果交付的货物与不属于我方所有的其他产品一起加工,则我方将按照加工时与其他加工的产品成比例的交货价值(包括增值税)所占比例获得新事物的共有权。

d)所交付货物的质押予以排除。

e)客户现已将其因销售所交付的货物或加工产品而享有的所有索赔和所有附属权利转让给我方作为担保。如果客户在未经进一步加工的情况下出售所交付的货物,则担保转让包括客户索赔的全部金额;如果产品已经加工,则客户索赔将按材料份额所占比例转让给我方。

f)如果客户暂停付款,则客户加工或销售所交付货物的权利将失效。应我方的要求,客户有义务立即告知客户的客户名称以及(如适用)材料份额的金额,并提交这方面所需的文件和单据。自暂停付款之日起,我方有权在客户不合作的情况下直接收取未付款项。如果所有权通过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判决授予,或具有临时可执行效力,并且客户未能根据我方的要求履行所有权要求,则我方也有权享有上述权利。

g)如果客户未履行其对我方的付款义务,或者如果客户违反因保留所有权或延长保留所有权而产生的任何一项义务,则应立即支付所有应付给我方的款项,即使这些款项先前已延期或在特定日期到期。在提前发出通知后,我方有权收回已交付的货物;只有当我方以书面形式声明情况属实时,这方可被视为构成终止协议。此外,我方有权在设定合理的截止日期后终止协议,和/或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

h)客户有义务维护我方对所有第三方的权利。客户必须在发生扣押或扣押威胁的情况下立即通知我方,并通知收取我方担保权担保的债权款项的债权人。只要我方有权获得的担保权价值超过我方所有索赔总额的20%,我方即应自行酌情决定解除担保产品或担保权或其部分。

10.管辖权、履行地点和法律选择

a)如果客户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商人,则Schwäbisch Gmünd法院对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所有争议享有管辖权。

b)履行地点为我方注册办事处。

c)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仅适用于合同关系。

11.关于数据保护法的意见

根据《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的规定,我方指出,我方的记账是在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上进行的,在这方面,我方还存储凭借与客户的业务关系获得的数据。

12.其他规定

如果某一条款失效,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状态 31.08.2021